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

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

国税函〔2004〕680号
2004-01-29

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

文号:国税函〔2004〕680号

发文单位:国家税务总局

发文日期:2004-01-29

废止失效日期:2006-04-30

状态:全文废止失效

注释:废止。参见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62号)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:
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,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。在此办法下发之前,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,暂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明电(2004)1号)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国税发明电(2004)5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
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四年一月二十九日

立即登录